支持擴大無菸環境 維護民眾生活品質
自去(112)年3月22日菸害防制法(下稱本法)修正施行後,循序擴大本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範室內外禁菸場所範圍,包括:大專院校、幼兒園、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;酒吧、夜店除於獨立空調及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外,不得吸菸等。此外,衛生福利部也於去(112)年11月15日公告施行國家公園、國家自然公園、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與公園綠地等除吸菸區外,不得吸菸;未設吸菸區,全面禁止吸菸1。
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指出,無菸公共場所可以保護不吸菸者,特別是免受二手菸的危害,也可以鼓勵或增加吸菸者戒菸的動機。若企業落實無菸公共場所,對員工及其家人也有正面的幫助,大多數非吸菸者甚至吸菸者本身,通常更喜歡無菸場所2。我國已參考其他國家管理制度,規範校園、醫療機構、餐飲場所、商場、運動場館、國家公園、風景區及公園綠地等為禁菸場所,且多數民眾皆支持持續擴大禁菸場所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