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/LawSearchResult.aspx?p=A&t=A1A2E1F1&k1=%E5%85%A8%E6%B0%91%E5%81%A5%E5%BA%B7%E4%BF%9D%E9%9A%AA%E9%86%AB%E7%99%82%E8%BE%A6%E6%B3%95 第 14 條 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,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,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,醫師「得」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。 第 18 條 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,應遵行下列事項:一、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。二、遵從醫事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。三、不得任意要求檢查(驗)、處方用藥、處置、住院或轉診 第22條第一項第3款 本保險處方用藥之用量規定如下: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,每次調劑之用藥量,依前款規定,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。 以上請參考
第22條第一項第3款 本保險處方用藥之用量規定如下:
慢性病連續處方箋,每次調劑之用藥量,依前款規定,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