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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

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 
 
第 14 條 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,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,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,醫師「得」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。
 
第 18 條   保險對象至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,應遵行下列事項:
一、遵守本保險一切規定。
二、遵從醫事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。
三、不得任意要求檢查(驗)、處方用藥、處置、住院或轉診
 
 

第22條第一項第3款 本保險處方用藥之用量規定如下:

 

慢性病連續處方箋,每次調劑之用藥量,依前款規定,總用藥量至多九十日。

 
 
 
以上請參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