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民申辦行政相驗注意事項
敬愛市民鄉親,您好:
如往生者死亡原因係自然死亡(老化)、病死在宅往生者,您可致電向所在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開立死亡證明書,請您點閱以下申辦行政相驗作業規範,備妥相關證明文件,讓您的摯愛能夠圓滿人生終點。
提醒如往生者死因為意外、非病死、可疑非病死,請您向轄區派出所報案由檢察機關司法相驗。
一、 服務事項:
(一)意外死亡(如:自殺、他殺、車禍...等)、非病故、身分不明者,不予受理;請逕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(司法相驗)。
(二)設籍本市因病死亡或老邁在家中死亡者;或外縣市民眾停屍於本市者,方可申請行政相驗。
(三)請家屬預先準備(1)疾病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例摘要(2)申請人及死者身分證正本。
二、 服務時間:
(一)本市衛生所醫師(由受理至完成行政相驗)服務時間為早上8點至下午5點半;遇天然災害發生時,依市府停班公告辦理。
(二)受理轄區醫師接獲行政相驗通知,應於1小時內與家屬取得聯繫;如無法即時前往,需向家屬婉釋,並斟酌入殮時辰、交通天候情形,與喪家商定時間於1日內自行前往相驗。
三、 申辦電話:
(一)06-5742275
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關心您及家人的健康